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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后勤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03 浏览: 342

第一条为了加强后勤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后勤管理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后勤管理处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学校制定的《中共泰州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国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后勤管理处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后勤管理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四条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认真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并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具体责任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措施,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定期听取师生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三)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总支副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其总支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抓好本总支、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按照学校党委部署,组织开好总支民主生活会;

(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每学期至少集中进行一次,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掌握本总支、支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对反映本总支、支部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问题和纪委交办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违纪问题和其他干部的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

(六)配合学校党委组织好本总支、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等具体工作;

(七)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其他领导成员或所属党员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行政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并负责对其他行政领导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学校的部署和要求,具体抓好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结合本职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廉政建设同本单位工作结合在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四)对本单位的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预防和纠正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发现问题亲自过问,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掌握本单位的廉政情况,对反映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问题和其他干部的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七条行政副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带头廉洁勤政,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干部严格教育管理;

(二)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廉政建设;

(三)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干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后勤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要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记录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检查考评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由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存档管理,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或一票否决。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工作要注重效果,防止走过场,其检查考评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是否纳入工作日程,与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布置、一起检查;

(三)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情况,包括教育的次数、形式与效果等;

(四)有无发生违规违纪现象及查处情况;

(五)对党委与纪委交办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六)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听取反映。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责任心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

(二)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腐败行为,得到群众好评的;

(三)坚持原则,勇于监督、揭发违法违纪问题有功的;

(四)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明显效果的。

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试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细则规定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请上级领导部门依据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人的责任:

(一)使分管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的;分管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分管部门出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认真解决的,或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对发生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包庇违纪行为或阻挠、干扰妨碍职能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对群众举报的或纪委交办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查纠,致使滋生蔓延酿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疏于管理而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

(六)不接受职能部门或群众监督、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按第十二条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