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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后勤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03 浏览: 355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学校制定的《中共泰州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需追究责任的问题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现下列问题的必须进行追究:

 1、对中央和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2、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范围的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4、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5、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督查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9、对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的其他严重问题。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追究责任时,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凡属于领导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分管领导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属于不接受领导帮助教育发生问题的,由个人负直接责任;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追究办法

1、积极配合上级主管纪检监察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发现问题积极配合,查清事实;

2、凡涉及领导责任的问题,都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责任;

3、党总支纪检委员要积极配合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不积极配合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